23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地價稅優惠稅率與減免,下列何者正確?
(A)已辦妥寺廟登記之寺廟,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B)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按千分之六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
(C)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爲建築使用者,統按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
(D)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園、體育場所使用範圍內之土地,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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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7), B(30), C(73), D(71), E(0) #899023

詳解 (共 1 筆)

#1262789

土地稅法

第18條

Ⅰ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B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D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A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Ⅱ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Ⅲ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指左列各款土地經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
一、工業用地:【為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
二、礦業用地: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採礦業實際使用地面之土地。
三、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園、動物園及體育場所使用範圍內之土地】。
四、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為已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寺廟】、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及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使用之土地。
五、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加油站用地,及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供公眾停車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六、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為經專案報行政院核准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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