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事件何者以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法院?
(A)拆除違章建築之事件
(B)收容聲請事件
(C)交通事件裁決事件
(D)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或警告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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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9), B(322), C(120), D(140), E(0) #3460512
統計: A(1289), B(322), C(120), D(140), E(0) #3460512
詳解 (共 5 筆)
#6485493
下列事件何者以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法院?
(A) 拆除違章建築之事件✔️
此類事件涉及人民財產權的重大影響,屬於典型的「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因此其第一審法院為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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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3-1 條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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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收容聲請事件❌
-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1明確規定,收容異議、聲請停止收容及續予收容、延長收容的事件,其第一審法院為地方行政法院。
- 復依《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本法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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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237-11 條 1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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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3-1 條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
(C) 交通事件裁決事件❌
-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規定,不服交通裁決的訴訟,由地方行政法院審理。
- 復依《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本法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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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237-2 條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
(D) 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或警告之事件❌
- 這類處分的法律效果相對輕微,通常被歸類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 復依《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本法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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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 1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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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3489
行政訴訟法229條規定: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D)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B)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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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237-9
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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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908037-c049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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