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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109664 | 科目:高考/三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109664

年份:111年

科目:高考/三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23 下列法條之論據基礎,何者並非基於防堵稅捐規避之考量?
(A)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規定: 「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 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B)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第 1 項規定:「自 87 年度起至 106 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 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 107 年度起,營利事業 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C)所得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 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 77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 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D)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自 100 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 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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