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之規定,教授、副教
授延長服務期限,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並可至屆滿幾歲之當學期終了為 止?
(A)70
(B)72
(C)75
(D)80
統計: A(459), B(40), C(184), D(13), E(0) #1983305
詳解 (共 3 筆)
第 二 條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長依相關程序聘任並經主管機關聘定後,於任期中屆滿六十五歲者,得任職至任期屆滿為止;於任期屆滿而獲續聘者,得繼續服務至任期屆滿,但不得逾七十歲。
學校校長如任職至任期屆滿,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回任原校教授、副教授後,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延長服務。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
第 2 條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長依相關程序聘任並經主管機關聘定後,於任期中屆滿六十五歲者,得任職至任期屆滿為止;於任期屆滿而獲續聘者,得繼續服務至任期屆滿,但不得逾七十歲。
學校校長如任職至任期屆滿,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回任原校教授、副教授後,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延長服務。
第 5 條
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至屆滿七十歲之當學期終了止: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條件辦理延長服務者,其每次延長服務期限由學校自訂。
二、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條件辦理延長服務者,第一次自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至屆滿六十六歲之當學期終了止;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服務期限不得逾一年。
類題
6.依私立學校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學校財團法人申請之
(B) 私立學校不得強制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修習宗教課程。包含宗教研修學院
(C) 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 5 人至 21 人,並置董事長 1 人,由董事推選之
(D) 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連選得連任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34545
答案:A
難度:適中
14.依據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有關法人設立及董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B) 學校法人之創辦人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任之
(C) 創辦人以 5 人為限
(D)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四分之一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04年 - 104 初等考試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18834
答案:B
難度:適中
50.有關私立學校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私立學校不得強制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修習宗教課程,但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B) 學校法人應於辦理法人登記後 3 年內,完成私立學校之籌設及立案
(C)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校長
(D) 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合併設置之私立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需要增置校長 1 人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20759
答案:C
難度:適中
16.依據私立學校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學校法人在 2 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設立私立學校,以教育部為法人主管機關
(B)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C) 校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所設私立學校承辦總務、會計、人事事項之職務
(D) 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以不超過 70 歲為限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58370
答案:D
難度:適中
48.依私立學校法及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下列有關私立學校人事任用相關規定,何者正確?
(A)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直系血親之配偶,不得擔任校長
(B)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二等親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所設立私立學校承辦總務、會計、人事事項之職務
(C) 私立學校承辦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主管人員及會計、人事主管人員之年齡,均以不超過 60 歲為原則
(D)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得自定遴選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但以不超過 75 歲為限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10年 - 110 初等考試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95412
答案:D
難度: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