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 24 小時執勤,
處理緊急救護事項,下列何者非屬應處理之緊急救護事項?
(A)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B)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C)自醫療機構轉送緊急傷病患至其他必要醫療機構
(D)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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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 B(465), C(8591), D(1107), E(0) #742564
統計: A(266), B(465), C(8591), D(1107), E(0) #742564
詳解 (共 7 筆)
#2808137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
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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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8232
問個,根據緊急救護法第3條之三
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轉診
轉移緊急傷患不符合這條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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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8186
《緊急醫療救護法》,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 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 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 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 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 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 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 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 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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