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A)為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係二以上機關共同為之
(B)撤銷訴訟之結果將損害其事實上利益之第三人
(C)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為其所共同者
(D)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 種類之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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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22), C(12), D(30), E(0) #3866566
統計: A(45), B(122), C(12), D(30), E(0) #3866566
詳解 (共 3 筆)
#7346614
23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A)為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係二以上機關共同為之
行政訴訟法 第 37 條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係二以上機關共同為之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為其所共同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者。
依前項第三款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行共同訴訟者,以被告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為限。
(B)撤銷訴訟之結果將損害其事實上利益之第三人
(C)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為其所共同者 (D)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 種類之原因者
行政訴訟法 第 37 條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係二以上機關共同為之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為其所共同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者。
依前項第三款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行共同訴訟者,以被告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為限。
第 42 條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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