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女兒出嫁時,其父母所贈與值20 萬元黃金之嫁妝,於婚後20 年與其夫兩願離婚時,其嫁妝之黃金已增值至40 萬元。離婚時,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黃金所增值20 萬元價值,列入於下列何種財產,始為正確?
(A)婚前財產,不加入剩餘財產之分配
(B)婚後所得財產,但不加入剩餘財產之分配
(C)婚後所得財產,加入剩餘財產之分配
(D)婚前財產,但加入剩餘財產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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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9), B(167), C(257), D(47), E(0) #412119
統計: A(569), B(167), C(257), D(47), E(0) #412119
詳解 (共 2 筆)
#636607
增值不算是孳息
依69條 法定孳息為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利益
例如五十年前的20萬 就算通膨算下來早不只20萬 但財產計算還是以20萬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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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761
民法§1017
-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69
-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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