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憲法第 153 條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之生活,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負擔給付勞工退休金之義務,此屬於保護勞工之規定,勞工請求退休金給付之權
利係屬私法上之權利
(B)立法者課雇主負擔勞工退休金之給付義務,一體適用於所有勞雇關係,不利中小企業,違背憲法第 7 條
之平等原則
(C)立法者同時兼採勞工保險條例之老年給付與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退休金,已過度限制雇主之契約自由與
財產權
(D)立法者就保護勞工生活之立法選擇,本應隨社會整體發展而隨時檢討,並無參酌國際勞工公約之必要
統計: A(7236), B(1270), C(738), D(515), E(0) #1570471
詳解 (共 10 筆)
甲經營不善,宣告破產,積欠員工薪資3 個月,經勞工保險局依勞動基準法以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代為墊付後,勞工保險局得循下列何項法律途徑向甲求償?
(A)提起民事訴訟
(B)提起行政訴訟
(C)作成償還之行政處分
(D)提請勞資爭議審議
(B)勞動基準法課雇主負擔勞工退休金之給付義務,除性質上確有窒礙難行者外,係一體適用於所有勞雇關係,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保障,亦無牴觸
(C)復次,憲法並未限制國家僅能以社會保險之方式,達成保護勞工之目的,故立法者就此整體勞工保護之制度設計,本享有一定之形成自由。勞工保險條例中之老年給付與勞動基準法中之勞工退休金,均有助於達成憲法保障勞工生活之意旨,二者性質不同,尚難謂兼採兩種制度即屬違憲。
(D)根據我國憲法保障勞工之基本精神及國家對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之意旨,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之規定,並衡量國家總體發展,通盤檢討,併此指明
參考釋字578~
596 號
爭點:
勞基法未禁退休金請求權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違憲?
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內涵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對待。國家對勞工與公務人員退休生活所為之保護,方法上未盡相同;其間差異是否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應就公務人員與勞工之工作性質、權利義務關係及各種保護措施為整體之觀察,未可執其一端,遽下論斷。勞動基準法未如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係立法者衡量上開性質之差異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不同規定,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疇,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
理由書:
釋字第 596 號 理由書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屬於私法上之債權,亦為憲法財產權保障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