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憲法第 153 條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之生活,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負擔給付勞工退休金之義務,此屬於保護勞工之規定,勞工請求退休金給付之權 利係屬私法上之權利
(B)立法者課雇主負擔勞工退休金之給付義務,一體適用於所有勞雇關係,不利中小企業,違背憲法第 7 條 之平等原則
(C)立法者同時兼採勞工保險條例之老年給付與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退休金,已過度限制雇主之契約自由與 財產權
(D)立法者就保護勞工生活之立法選擇,本應隨社會整體發展而隨時檢討,並無參酌國際勞工公約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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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36), B(1270), C(738), D(515), E(0) #1570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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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9886
釋字第596號解釋理由書(A) 勞工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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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041

甲經營不善,宣告破產,積欠員工薪資3 個月,經勞工保險局依勞動基準法以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代為墊付後,勞工保險局得循下列何項法律途徑向甲求償?
(A)提起民事訴訟
(B)提起行政訴訟
(C)作成償還之行政處分
(D)提請勞資爭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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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6519

(B)勞動基準法課雇主負擔勞工退休金之給付義務,除性質上確有窒礙難行者外,係一體適用於所有勞雇關係,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保障,亦無牴觸
(C)復次,憲法並未限制國家僅能以社會保險之方式,達成保護勞工之目的,故立法者就此整體勞工保護之制度設計,本享有一定之形成自由。勞工保險條例中之老年給付與勞動基準法中之勞工退休金,均有助於達成憲法保障勞工生活之意旨,二者性質不同,尚難謂兼採兩種制度即屬違憲
(D)根據我國憲法保障勞工之基本精神及國家對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之意旨,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之規定,並衡量國家總體發展,通盤檢討,併此指明

參考釋字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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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9626

596 號

爭點:

勞基法未禁退休金請求權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違憲

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內涵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對待。國家對勞工與公務人員退休生活所為之保護,方法上未盡相同;其間差異是否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應公務人員與勞工之工作性質權利義務關係各種保護措施整體之觀察,未可執其一端,遽下論斷。勞動基準法未如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係立法者衡量上開性質之差異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不同規定立法自由形成之範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

理由書:

  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內涵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對待。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惟保護勞工之內容與方式應如何設計,立法者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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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惟為求資源之合理分配,國家自得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以法律對人民之財產權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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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於私法上之債權,係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之範圍,國家為保護人民私法上之債權,設有民事強制執行制度,俾使債權人得依據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使用強制手段,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加以執行,以實現其債權,至債務人於強制執行中,雖有忍受國家強制力之義務,惟為維護其受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生存權及其他基本人權,立法者仍得衡酌債權人私法上債權實現及債務人生存保護必要,於不違反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範圍內,立法禁止對於債務人部分財產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查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以及其他為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物,並於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債務人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又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等規定,雖因此限制債權人之債權之實現,但為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之生存權所必要,尚無違於憲法上之比例原則。至禁止執行之債務人財產範圍,並不以上開強制執行法規定者為限,倘立法者基於憲法保障特定對象之意旨,或社會政策之考量,於合於比例原則之限制範圍內,仍得以法律規範禁止執行特定債務人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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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屬於私法上之債權,亦為憲法財產權保障之範圍。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雖規定債權依其性質不得讓與,或債權禁止扣押者,即不具讓與性。惟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並如勞工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之權利明文規定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第六十一條參照),退休勞工自得依其權利存續狀態,享有自由處分之權能,得為讓與或供債務之擔保。勞工之雇主或債權人亦得對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主張抵銷,或依法向法院聲請扣押,以實現其債權。倘立法者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外,又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對於勞工退休生活之安養而言,固係保障,惟對於勞工行使「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亦將形成限制,對於勞工之雇主或其他債權人而言,則屬妨害其私法上債權之實現,限制其受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因此是否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既然涉及勞工、雇主及其他債權人等財產權行使之限制,自應由立法者依客觀之社會經濟情勢,權衡勞工退休生活之保護與勞工、雇主及其他債權人之財產權行使限制而為規範。
以下略~不斷說一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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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0074

釋字第 596 號  理由書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屬於私法上之債權,亦為憲法財產權保障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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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1780
(A)釋字596 (B)(C)(D)釋字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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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3781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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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2881
釋字第596號:...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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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8663
是不是八九個讚的系統直接補到10個讚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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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3541
23 憲法第 153 條規定,國家為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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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18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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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96號解釋理由書(A) 勞工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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