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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與戶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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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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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2340 |
科目:
國籍與戶政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2340
年份:
111年
科目:
國籍與戶政法規
23 日本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在馬來西亞訂婚,二人在馬來西亞有共同住所,嗣甲在新加坡解除婚約, 關於因婚約解除所生之損害賠償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適用馬來西亞法
(B)適用新加坡法
(C)適用中華民國法
(D)適用日本法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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