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夫乙妻依法約定採分別財產制。甲於民國 112 年 2 月間死亡。甲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甲無遺囑。乙與甲之兄丙、姊丁為共同繼承 人,乙之應繼分為多少?
(A) 300 萬元
(B) 400 萬元
(C) 600 萬元
(D) 8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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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80), C(558), D(129), E(0) #3225494
統計: A(33), B(80), C(558), D(129), E(0) #3225494
詳解 (共 5 筆)
#6152916
1,200/2=600萬(乙)
1,200-600=600萬
丙、丁各得600/2=300萬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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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221
民法§1138:繼承順位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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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44: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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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與甲之第三順位繼承人(兄丙、姊丁)同為繼承,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乙將繼承:1200 ÷ 2 =600萬元,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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