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為中華民國國籍人士,其與 A 國籍乙在 A 國辦理結婚登記。嗣後乙持 A 國結婚證書向我國駐 A 國代表處申請驗證結婚證書及核發依親居留簽證。然而我國駐 A 國代表處卻認為,甲與乙在面 談時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致,因此駁回乙之簽證申請。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發給乙簽證
(B)乙不具有我國國籍,因此無法提起行政救濟
(C)甲得以自己名義,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D)因為甲本身並非依法得申請簽證之當事人,因此無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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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 B(26), C(476), D(118), E(0) #3482031
統計: A(233), B(26), C(476), D(118), E(0) #3482031
詳解 (共 7 筆)
#6801909
憲判字第20號解析──
究竟能否為我的外籍配偶打抱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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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結論:不能為我的外籍配偶打抱不平?!
1. 根據本判決的見解,該決議僅限制本國籍配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並未限制本國籍配偶提起撤銷訴訟,且多數見解認為此時的「孤立撤銷之訴」並不侵害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核心內涵,並未違憲。
故本配只能提起撤銷之訴(C)
資料來源:https://readerspace.com.tw/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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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2465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
「文書驗證之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受理。
但其情形得補正者,應先定期令其補正:……
三、申請目的或文書內容明顯違反我國法令、國家利益,
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有其他不當情形。」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1 條:
「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
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
「(第 1 項)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
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
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
四、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
(第2項)依前項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第 15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外交部定之。」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第 3 項: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得要求申請人面談、提供旅行計畫、親屬關係證明、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財力證明、來我國目的證明、
在我國之關係人或保證人資料及其他審核所需之證明文件。」
第 6 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應審酌申請人身分、申請目的、
所持外國護照之種類、效期等條件,核發適當種類之簽證。」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
第 1 點:
「為建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文件證明
及來臺簽證之面談處理準據,以維護國境安全、防制人口販運、
防範外國人假藉依親名義來臺從事與原申請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
並兼顧我國國民與外籍配偶之家庭團聚及共同生活權,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
「外交部得衡酌國家利益、國際慣例與實踐、
各國與我國關係及各該國家國民在臺停留、居留情形,
訂定特定國家名單及指定面談地點,並適時檢討修正。」
第 3 點第 1 項:
「特定國家國民與我國國民以結婚為由申請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者,
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我駐該國館處或指定地點登記安排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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