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男乙女於民國 112 年 1 月間結婚,甲於結婚前,有勞力所得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下列關於 夫妻財產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設甲乙約定採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
(B)設甲乙約定採分別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
(C)設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乙公同共有
(D)設甲乙約定採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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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29), C(27), D(126), E(0) #3481931
統計: A(33), B(29), C(27), D(126), E(0) #3481931
詳解 (共 4 筆)
#6609595
民法第 1041 條
Ⅰ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Ⅱ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Ⅲ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
Ⅳ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Ⅴ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Ⅰ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Ⅱ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Ⅲ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
Ⅳ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Ⅴ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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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2629
- (A) 採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 ❌
- 錯誤原因: 根據 民法第 1031 條,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而非「分別共有」。
- (B) 採分別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 ❌
- 錯誤原因: 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民法第 1044 條)。甲婚前的 60 萬元應由甲單獨所有,不會變成共有。
- (C) 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乙公同共有 ❌
- 錯誤原因: 未約定時適用「法定財產制」。甲婚前的 60 萬元屬於其「婚前財產」,依據 民法第 1017 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 (D) 採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單獨所有 ⭕
- 正確原因: 根據 民法第 1041 條,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僅限於「結婚後」因勞力所得之財產(及其孳息)才列入共同財產。甲的 60 萬元是「結婚前」取得,因此不屬於共同財產範圍,仍維持由甲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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