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與乙於民國 100 年結婚,雙方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嗣於 105 年乙因外遇而雙方離婚。關於婚
後財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於民國 103 年因其父親過世所獲得的遺產 300 萬元是婚後財產
(B)乙於民國 102 年因車禍所獲 50 萬元慰撫金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屬於婚後財產
(C)甲於民國 100 年將婚前所投資之股票出售,獲利 30 萬元,屬於婚後財產
(D)乙於民國 101 年所購入之房屋屬於婚後財產
統計: A(67), B(63), C(327), D(4028), E(0) #1898849
詳解 (共 10 筆)
簡單分類歸則:
婚前的都是自己的。
婚後無償取得的,都是自己的。
婚後有償取得的,都必須分享。因此婚後財產雖然為自己所有,但只要離婚or更改夫妻財產制,都要跟另一半均分。
(A)繼承父親過世遺產,是婚後無償取得。
(B)車禍慰撫金,是婚後無償取得。
(C)婚前的財產,不管婚前婚後賣出都是自己的。
(D)婚後有償購入之房屋,必須分享,是婚後財產。
本人保證以上答案值得參考,其他本人寫過的答案亦值得參考。並且絕非抄襲三民輔考網頁、絕非單純剪貼法條,如以上述兩樣方式而得高讚數,我將立刻刪除答案,並公開道歉。另外,答案有誤請指正,本人虛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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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是在 103 年(婚姻存續中)取得的,依據《民法》第 1017 條的定義,它確實是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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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依據《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在討論離婚財產分配的脈絡下,這類財產雖然名義上是婚後取得,但實質上被排除在分配標的外,因此 A 選項的敘述在法律實務的語境下是「錯誤」或「不精確」的,因為它暗示了這筆錢會被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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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05 條 (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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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17 條 (夫妻財產所有權之歸屬)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C)。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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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30-1 條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A)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B)。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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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撫金(精神賠償)是在 102 年(婚姻存續中)取得的,依據《民法》第 1017 條,它確實是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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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依據《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慰撫金」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理由同 (A),此敘述在離婚分配的脈絡下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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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股票)在婚後所生的「孳息」(例如股利、利息)或「資本利得」(例如出售的獲利),依《民法》第 1017 條第 2 項(孳息)及實務見解(資本利得),應視為婚後財產,且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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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題目敘述甲乙於「100 年」結婚,甲也於「100 年」出售股票。此敘述存在時間上的模糊性。如果甲是在 100 年 1 月 1 日出售股票,但在 100 年 12 月 31 日才結婚,則該獲利 30 萬元屬於婚前財產。因為此選項的敘述並非絕對正確(有例外可能),故不是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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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於 100 年結婚。乙於 101 年(明確在婚姻存續期間)購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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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房屋是《民法》第 1017 條所定義的「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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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房屋亦非《民法》第 1030-1 條所排除的「繼承」、「無償取得」或「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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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此房屋既是婚後財產,也是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此敘述明確且完全正確。
民 1030-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答案(A)繼承遺產不用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答案(B) 慰撫金不用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答案(C)股票是婚前投資不是婚後財產,答案(D)婚後購入房屋是婚後財產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法定財產是目前最為常見之夫妻財產制,只要夫妻雙方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即當然適用此等夫妻財產制(民法第一千零五條參照)。
法定財產制的特點在於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民法第一千零五條參照)。
不用列入剩餘財產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