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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7016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7016

年份:102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23 要保人甲實際年齡為 35 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 幣 100 萬元,然甲為節省保險費,在要保申請書之出生年月日及年齡欄不實記載為 28 歲。契約訂立 6個月後,甲即因車禍意外死亡。乙公司查知甲於投保時所填載之年齡不實後,得主張何種權利?
(A) 若因年齡記載不實而短繳保險費,乙公司得按短繳之保險費,按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B)乙公司得主張該契約因甲違反最大誠信原則而無效,拒絕給付保險金
(C)乙公司得主張甲違反告知義務,解除契約後拒絕給付保險金
(D)不論如何,乙公司仍應按約定之保險金額負保險給付之責,因為甲不實告知年齡與嗣後發生之保 險事故並無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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