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應由原處分機關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撤銷
(B)若處分之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不得撤銷
(C)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自撤銷時起失其效力
(D)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受益人得向為撤銷之機關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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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1511), C(391), D(118), E(0) #3481121
統計: A(79), B(1511), C(391), D(118), E(0) #3481121
詳解 (共 5 筆)
#6629524
行政程序法
第 二 章 行政處分 第 三 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第 118 條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第 120 條
Ⅰ.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Ⅱ.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Ⅲ.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Ⅰ.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Ⅱ.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Ⅲ.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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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關於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應由原處分機關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撤銷 (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不用上級核准)
(B)若處分之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不得撤銷
(C)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自撤銷時起失其效力 (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D)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受益人得向為撤銷之機關請求國家賠償(行政程序法120條,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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