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比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雖為實現公益亦不得過度侵害基本人權
(B)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手段時,國家應選擇最能達成目的之手段
(C)國家所採取之手段侵害人民權益愈重大,其所擬實現之公益目的亦須愈重大
(D)國家所採取之手段如反而有害公益目的之達成,則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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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704), C(377), D(161), E(0) #3462192
統計: A(31), B(1704), C(377), D(161), E(0) #3462192
詳解 (共 5 筆)
#7023896
B選項
必要性原則: 若有多種可達成目的的措施,『應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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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224
- (A) 正確:這符合比例原則的總體核心概念。根據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國家行政行為不得逾越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即不得過度侵害人權。
- ❌ (B) 錯誤:這涉及「必要性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正確的說法應該是: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手段時,國家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手段。並非選擇「最能達成目的」的手段,因為最高效的手段往往可能伴隨最大的侵害。
- (C) 正確:這屬於「狹義比例原則」(又稱衡量性原則)。要求手段所造成的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之間不能顯失均衡。當侵害愈大,所追求的公益必須更重大才具備正當性。
- (D) 正確:這屬於「適當性原則」。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如果手段反而有害於公益目的,則完全不具備合理性,當然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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