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行政訴訟第一審裁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
(B)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C)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者,行政法院不得逕為判決
(D)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均不得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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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0), B(293), C(96), D(30), E(0) #3663976
統計: A(430), B(293), C(96), D(30), E(0) #3663976
詳解 (共 4 筆)
#7026986
(A) 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
(B)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應改為得為中間判決)
(C) 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者,行政法院不得逕為判決 (應改為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D) 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均不得予以撤銷 (違法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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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的條文
行政訴訟法第 188 條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
行政訴訟法第 192 條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行政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行政訴訟法第 194 條
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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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776
(A)
第 188 條 言詞辯論
II 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
(B)
第 192 條 中間判決(攻防;原因、數額)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行政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C)
第 194 條 公益之維護雙方不到場言辯(得職權調查逕為判決)
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D)
第 201 條 撤銷機關依裁量權所為VA之要件
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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