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地方制度法第 69 條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
(A)代為徵收
(B)懲戒相關人員
(C)強制下級政府進行徵收
(D)酌減其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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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10), C(8), D(1053), E(0) #1870964
統計: A(103), B(10), C(8), D(1053), E(0) #1870964
詳解 (共 2 筆)
#3199737
地方制度法 第 69 條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
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
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其補助辦
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
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
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其補助辦
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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