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政府採購法對因履約爭議申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履約爭議之調解或仲裁,應由廠商申請或提付
(B)機關對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之工程調解建議或方案不得拒絕
(C)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調解方案,得於送達次日起 15 日內提出異議
(D)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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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72), C(113), D(383), E(0) #2018435
統計: A(52), B(72), C(113), D(383), E(0) #2018435
詳解 (共 4 筆)
#4348659
機關與廠商(A)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
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
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解不成立。
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
建議;機關不同意該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
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B)
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
建議;機關不同意該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
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B)
履約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
斟酌一切情形,並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
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 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前項方案,得於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異議。(C)
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
者,視為已依該方案調解成立。(D)
機關依前項規定提出異議者,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斟酌一切情形,並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
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 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前項方案,得於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異議。(C)
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
者,視為已依該方案調解成立。(D)
機關依前項規定提出異議者,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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