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乙為姊妹,甲早婚後生下丙,乙晚婚後生下丁。丙也早婚生下戊,丁則很晚才懷孕。不料丁生 下庚時難產,丁死亡後庚只剩親戚戊,戊年齡長於庚30歲,戊得否收養庚?
(A)可以,因為戊庚為旁系血親
(B)不可以,因為戊庚為直系姻親
(C)可以,因為戊庚輩分相同
(D)不可以,因為戊庚輩分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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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55), C(189), D(785), E(0) #2573348

詳解 (共 5 筆)

#4472654
第 1073-1 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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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2168
樓上,戊與庚為同輩分,同輩分(戊)不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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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9243
民法1073-1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
(共 9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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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4750

謝謝4F,被相當跟相同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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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9908

戊和庚輩分不是相當嗎?他們的奶奶是姊妹~求解Q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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