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欠繳稅款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同時通知甲。甲不服,提起訴願。惟於訴願審理中,財政部又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對甲之出境限制,同日並通知甲,則受理訴願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理?
(A)本件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訴願應不受理
(B)本件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訴願應予駁回
(C)本件原行政處分違法,應為撤銷原處分
(D)本件原行政處分合法,訴願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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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6), B(882), C(280), D(167), E(0) #3143864
統計: A(2136), B(882), C(280), D(167), E(0) #3143864
詳解 (共 6 筆)
#5913304
訴願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1)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2)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3) 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之規定者。
(4) 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5) 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6)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7)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8)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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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3539
(A) 本件行政處分已不存在,不得訴願(行政處分一定要存在才能訴願),原訴願程序不合法,應為不受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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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9815
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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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4976
假設甲是向財政部的上級機關(行政院)提訴願關於被限制出境的行政處分,
訴願的審理過程中財政部就直接解除甲的出境限制,
並且通知了甲,
所以被限制出境的行政處分就不存在了,
因此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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