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美國 A 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與我國 B 公司簽訂技術合約,A 公司指派居住於美國之員工甲於 112 年 3 月 1 日出差至我國為 B 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甲於出差期間取得 A 公司給付之薪資 200 萬元,B 公司並給付 A 公司技術服務報酬 300 萬元,甲於同年 4 月 30 日返回美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在離境前就取得 A 公司之薪資向國稅局辦理申報納稅
(B) B 公司應就給付 A 公司之技術服務報酬 300 萬元辦理扣繳申報
(C) A 公司應就取得之技術服務報酬 300 萬元,委託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向國稅局辦理申報納稅
(D) B 公司應就甲取得之薪資 200 萬元辦理扣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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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485), C(122), D(59), E(0) #3171647
統計: A(34), B(485), C(122), D(59), E(0) #3171647
詳解 (共 2 筆)
#7176043
所得稅§8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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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36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銷售之勞務屬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買受人應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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