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行政訴訟之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代理人不得委任複代理人
(B)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以 1 人為限
(C)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姻親,雖非律師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D)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當事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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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58), C(497), D(1260), E(0) #3255444
統計: A(97), B(58), C(497), D(1260), E(0) #3255444
詳解 (共 5 筆)
#6133909
(A)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6項
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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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1項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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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第4款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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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行政訴訟法第49-1條第1項第2款
下列各款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二、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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