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乙丙共同毆傷丁,致丁支出醫療費30 萬元。嗣後,丁有感於甲家貧,乃免除甲之債務。則甲乙丙對丁所負之連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僅免除甲之債務,故乙丙仍負30 萬元連帶債務
(B)丁向甲免除債務,其免除效力當然亦及於乙丙,故甲乙丙不再負債
(C)丁欲免除債務,應向全體債務人甲乙丙為之始生效力,故甲乙丙仍負30 萬元連帶債務
(D)丁免除甲之債務,甲即不再負債,故在免除甲應分擔之部分10 萬元後,乙丙僅負20 萬元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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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 B(26), C(60), D(668), E(0) #547613

詳解 (共 5 筆)

#788559

第 276 條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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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502
因為是債權人主動免除甲的債務,而非甲無力負擔債務而由乙丙承擔,這是兩種不同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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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5727
簡單來說:今天甲、乙、丙三人要還老闆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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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729
不是連帶的嗎?為何乙丙不是要負30萬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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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9448
《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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