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與乙共同竊取乙之父親丙之錢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所犯之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B)甲所犯之罪為公訴罪,乙所犯之罪為自訴罪
(C)丙對甲之犯罪所提出之告訴,其告訴效力不及於乙之犯罪
(D)丙對甲、乙共同違犯之罪提出告訴後,未久又對乙撤回告訴,其撤回之效力及於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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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189), C(956), D(292), E(0) #597348

詳解 (共 5 筆)

#890330

公訴是指由檢察官提起訴(刑訴第251條)

自訴是指由犯罪被害人自行告訴(應委任律師行之→刑訴第37條)


非告訴乃論之罪和告訴乃論之罪可以公訴或自訴之方式

惟要注意的是有些情形自訴有限制

例如: 

1. 刑訴第321條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2.案件第一審為高等法院管轄

3.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則不得提起自訴


何謂不能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

例如甲開槍殺死乙,但因子彈貫穿乙之身體,丙碰巧路過而擊中丙,甲並無傷害丙之故意。該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殺人罪部分,屬較重之非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訴人(乙之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但過失傷害丙之部分,因屬較輕之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由丙提起自訴,故倘若丙提起自訴,即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情形。


要注意的是刑訴第323條

同一案件如檢察官已經開始偵查→不得再行自訴 (屬公訴程序) → 但如果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 程序轉為自訴 !!

例外: 此案件為告訴乃論之罪+犯罪被害人提自訴→程序轉為自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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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451
D.因為竊盜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故「不適用」第239條的「對共犯中其中一人撤告之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的規定,因其只限於「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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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062
一般竊盜罪,依據刑法第三二O條(普通竊盜罪)的規定,為非告訴乃論罪。但是如果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具有親屬關係時,視親屬關係的條件則有可能會是告訴乃論罪(刑法第三二四條),此即為刑法理論上所稱的身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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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059
(C)丙對甲之犯罪所提出之告訴,其告訴效力不及於乙之犯罪-> 親屬間竊盜罪是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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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060
甲唆使乙去竊取乙之父親A所收藏的字畫,乙因而萌生行竊之意,並順利行竊得手。以下有關甲、乙2人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普通竊盜罪」之教唆犯,乙成立「普通竊盜罪」之正犯 
(B)甲成立「親屬間竊盜罪」之教唆犯,乙成立「親屬間竊盜罪」之正犯 
(C)甲成立「普通竊盜罪」之教唆犯,乙成立「親屬間竊盜罪」之正犯 
(D)甲、乙2人成立「親屬間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答案:C[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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