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A)直轄市市長
(B)服志願役之軍人
(C)國立大學助理 教授
(D)公營銀行之支薪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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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150), C(1139), D(197), E(0) #2415598

詳解 (共 4 筆)

#4259061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公立學校教師並非本法所稱之公務人員,但有兼任行政職之教師,就其兼任行政職務適用本法。因此兼任行政職的教師仍為本法所稱之公務人員(參照釋字308號之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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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7296
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本法於受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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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3609
公務員服務法24: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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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2822

民選公職人員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之規定,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等,均係由選民投票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其應向選民負責,隨選民意向而進退,與經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有別,尚非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不適用該法之規定。


https://www.exam.gov.tw/News_Content.aspx?n=3435&s=25508

 

選項A是不是也不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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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27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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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24: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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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044372
未解鎖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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