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A)直轄市市長
(B)服志願役之軍人
(C)國立大學助理
教授
(D)公營銀行之支薪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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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150), C(1139), D(197), E(0) #2415598
統計: A(188), B(150), C(1139), D(197), E(0) #2415598
詳解 (共 4 筆)
#4259061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公立學校教師並非本法所稱之公務人員,但有兼任行政職之教師,就其兼任行政職務適用本法。因此兼任行政職的教師仍為本法所稱之公務人員(參照釋字308號之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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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2822
民選公職人員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之規定,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等,均係由選民投票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其應向選民負責,隨選民意向而進退,與經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有別,尚非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不適用該法之規定。
https://www.exam.gov.tw/News_Content.aspx?n=3435&s=25508
選項A是不是也不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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