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身障幼兒就讀之公立幼兒園普通班得減少班級人數,係依據哪一個法規?
(A)特殊教育法
(B)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C)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D)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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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294), C(566), D(35), E(0) #1616484

詳解 (共 3 筆)

#2647270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十八條】

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第一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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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1787

現在是《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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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6206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幼兒園有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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