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種人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
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不得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A)持股百分之五之股東
(B)公司董事
(C)公司監察人
(D)公司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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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4), B(45), C(45), D(56), E(0) #2771608
統計: A(1024), B(45), C(45), D(56), E(0) #2771608
詳解 (共 4 筆)
#5488447
第 157 條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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