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會計師辦理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若發生錯誤或疏漏,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何種處分?
(A)警告
(B)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證券交易法」所定之簽證
(C)撤銷簽證之核准
(D)選項ABC均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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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30), C(21), D(1039), E(0) #277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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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5488399
第 37 條
會計師辦理第三十六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會計師辦理前項查核簽證,除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簽證規則辦理。
會計師辦理第一項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本法所定之簽證。
三、撤銷簽證之核准。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財務報告,應備置於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供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查閱或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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