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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TIPA專利認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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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專利類試題_專利技術工程類:專利審查基準及實務#12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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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4年 - 104 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專利類試題_專利技術工程類:專利審查基準及實務#123567 |
科目:
專利師/TIPA專利認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4年 - 104 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專利類試題_專利技術工程類:專利審查基準及實務#123567
年份:
104年
科目:
專利師/TIPA專利認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23. 下列關於舉發理由與證據之記載及補正的敘述,何者錯誤?
(A)舉發證據為書證者,除專利公報外,應檢附原本或正本
(B)舉發人於申請書上既未附具證據,亦未說明理由,且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者,得處分不受理
(C)當事人要求退還所提出的原本或正本時,該原本或正本經專利專責機關 驗證無訛後,得予發還
(D)提起舉發者,應詳述理由及附具證據,以作為審查判斷之依據;故未檢附舉發證據者,即無法受理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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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MoAI - 您的AI助手
B1 · 202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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