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派員監辦之情形 下列何者尚屬適法?
(A)廠商提出異議且尚未解決者。
(B)廠商申 請調解且尚未解決者。
(C)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 常情形者。
(D)機關內部單位有不同意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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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0), C(26), D(341), E(0) #2421718

詳解 (共 2 筆)

#435676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
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特殊情形,指合於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
一、未設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
二、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之採購,已洽請代辦機關之類似單位代辦監辦。
三、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會簽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方式處理。
四、另有重要公務需處理,致無人員可供分派。
五、地區偏遠,無人員可供分派。
六、重複性採購,同一年度內已有監辦前例。
七、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確無法監辦。
八、依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採購財物或勞務,無減價之可能
九、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實地監辦驗收有困難
十、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十一、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數量之證明文書供驗收。
十二、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前段或招標文件所定家數規定流標。
十三、無廠商投標而流標。
採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解決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得為前條之核准:                       (有下列情況都要監辦)
一、廠商提出
異議申訴
二、廠商
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
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
重大異常情形
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監辦時,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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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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