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地方衛生局查獲路邊攤販售偽、禁藥,應以下列何種方式處置?
(A)若當事人逃逸,其遺留之偽、禁藥可沒入銷燬
(B)當事人及偽、禁藥,移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C)當事人及偽、禁藥依消費者保護法辦理
(D)查扣之偽、禁藥可發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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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5), B(473), C(10), D(3), E(0) #346610
統計: A(1505), B(473), C(10), D(3), E(0) #346610
詳解 (共 4 筆)
#2870168
(C)當事人及偽、禁藥,移送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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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2822
藥事法第78條
經稽查或檢驗為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處分:
一、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及頂替使用許可證者,應由原核准機關,廢止其全部藥物許可證、藥商 許可執照、藥物製造許可及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再次違反者,得停止其營業。
三、製造、輸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藥、不良醫療器材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違反情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各該藥物許可證、藥物製造許可及停止其營業。
前項規定,於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A)的部分
藥事法第79條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補充: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38條
取締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許可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中心;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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