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委任專業機構之選任及變更應經受益人會議同意
(B)期貨信託事業應於全權委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明定受委任機構或其受雇人有故意或過失時,該受 委任機構的賠償責任,俾釐清責任分擔
(C)應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訂定之交易或投資方針,並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D)因委任機構或其受雇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損害期貨信託基金資產時,應代理基金向該委任機構 或其受雇人提出訴訟,以保障受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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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36), C(285), D(106), E(0) #2205179

詳解 (共 1 筆)

#4362412

期貨信託事業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對不特定人募集或追加

    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有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從事期貨交易或投資期

    貨相關現貨商品者,應檢具之書件如下:

  (一)董事會決議錄。

  (二)全權委託契約。

  (三)全權委託該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作業計畫書。

  (四)受委任機構符合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及聲明書。

  (五)受委任機構與本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受益人無利益衝突之聲明書

        。

    期貨信託事業變更受委任機構或終止全權委託契約時,應依本辦法第

    十一條規定,檢具前項書件送由同業公會審查並附審查意見轉報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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