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納稅義務人積欠稅款逾期不完納,經拘提管收期滿釋放後,其所欠稅款 :
(A)仍應全額繳納
(B)不必再行繳納
(C)按管收期間折抵稅款,如有不足部分另行追繳差額
(D)由原處分機關參酌義務人於管收所管收之情形,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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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9), B(75), C(323), D(15), E(0) #313553

詳解 (共 2 筆)

#1378831
第19條(拘提管收)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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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558

該繳還是得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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