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有關民國98 年修訂之特殊教法在障礙類別與鑑定方面的規定: A.障礙類別採用ICF 的架構,僅修改嚴重情緒障礙為情緒行為障礙。 B.教育需求評估納入法定評估項目。 C.鑑定標準改稱鑑定基準,並加入鑑定程序、期程等規定。 D. 強調重新評估程序,但家長不得主動提出。 以上敘述哪些是正確的?
(A)AB
(B)BC
(C)CD
(D)AC.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06), B(1143), C(25), D(209), E(0) #206633

詳解 (共 8 筆)

#265994

根據ICF架構更改障礙類別的,應該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所以A的答案,特殊教育法應非根據ICF來更改。
36
5
#652097
統整如下: (A)   選項98年的特...
(共 3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7
0
#266037
沒錯!!  ICF的觀念目前還沒融入特教法裡頭~
10
0
#178233

(A)障礙分類將「嚴重情緒障礙」改成「情緒行為障礙」,以符合屬此障別的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多為輕度障礙),不需在所屬障礙類別前加上「嚴重」二字。

(D)家長可以主動提出

6
0
#576021
第 16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
異學生之鑑定。
前項學生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0
#241818

A要怎麼改才對?
1
0
#3879942
原本題目:24、有關民國98 年修訂之特...
(共 36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3879944
原本題目:24、有關民國98 年修訂之特...
(共 35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