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何者情事者,年終考績不得評列甲等?
(A)事、病假合計達15曰
(B)參加公務人員升官等訓練之測驗,因違規遭扣分處分
(C)曠職累積達0.5曰
(D)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2個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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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91), C(17), D(46), E(0) #1916336
統計: A(242), B(91), C(17), D(46), E(0) #1916336
詳解 (共 4 筆)
#4483020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3項 |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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