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業者甲為推銷公司產品,邀請具採購決定權之公務員乙、丙吃飯,飯後並提供兩人性招待,在乙、丙決定採購甲公司產品後,甲又分別致贈兩人現金一筆。下列有關本案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務員受賄罪為身分犯
(B) 身分犯得區分為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
(C) 乙、丙收受之現金,應宣告沒收
(D) 甲為不純正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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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2), B(292), C(711), D(6093), E(1) #524767

詳解 (共 10 筆)

#767469

http://www.public.com.tw/htmpage/teacher/teacher1010513.html 身分犯:刑法規定的犯罪,原則上,犯罪主體並無身分的限制,任何人都可能實施犯罪。但有某些犯罪類型則犯罪主體必須具備某種身分或具有特定關係者,才可能實施,此種稱為身分犯。  (1)純正身分犯:如刑法第121條第1項的收賄罪,限公務員身分才能成立。非公務員不可以成立。此外通姦罪要有配有之人,重婚要有婚姻關係等。  (2)不純正身分犯:此種身分並非是犯罪的構成要件身分,而是具備某種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者,有加減或免除其刑,例如,刑法第280條之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傷害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或是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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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812739
(1)純正身分犯:如收賄罪,限公務員身分,通姦罪要有配有之人,重婚要有婚姻關係等。  (2)不純正身分犯:此種身分並非是犯罪的構成要件身分,而是具備某種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者,有加減或免除其刑,例如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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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081
最佳解有寫=沒寫

純正身分/不純正身份(31)適用共同正犯/共犯之性質。對向犯(賄賂)皆為正犯,應個別評價之,自不屬不純正身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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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275
D 實務上依刑法31條第一項擬制為純正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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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070
對向犯(賄賂)皆為正犯,應個別評價之,自不屬於不純正身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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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6541
個人理解,如有錯誤請指教,謝謝:本來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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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723
這題也太難了...
甲本身無公務人員身分,屬於不純正身分犯
但因為又有刑法第31條適用為共同正犯
所以又變成 擬制的身分犯
但德派學說:不具身分者,不成立身分犯正犯....
   實務:不管邏輯推演,硬是成立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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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475

To   Jarry Wang
刑法第38條第3項但書: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121條第2項: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122條第4項: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這兩條雖沒有明確標示「應」或「得」,但無裁量空間,視為「應」會不會比「得」更恰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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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089
5f  您所言內容好像是 1.純正不作為犯  2.不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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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017
依31條 之1 牽涉到身分或特別關係之問題,為純正身分犯
    之2牽涉到身分具有量刑輕重之罪問題,為不純正身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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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26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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