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不須書面亦生效力?
(A)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
(B)兩願離婚
(C)父母約定子女之稱姓
(D)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6), B(31), C(295), D(1187), E(0) #1914976
統計: A(146), B(31), C(295), D(1187), E(0) #1914976
詳解 (共 5 筆)
#4743910
回4F
民法
第1007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第 1008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夫妻財產制契約如果沒有到法院辦理登記,這份契約的效力就只能夠拘束夫妻雙方而已,並不能對抗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說,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不承認這份契約的效力。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