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關於共有物保存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B)共有人數不計,須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始得為之
(C)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D)須得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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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4), C(38), D(7), E(0) #3663852
統計: A(4), B(4), C(38), D(7), E(0) #3663852
詳解 (共 2 筆)
#7304349
民法 第 820 條(共有物之管理)
1.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3.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4.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5.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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