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配偶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應歸屬於其同為繼承之人
(B)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後 6 個月內,向法院以書面聲明拋棄繼承
(C)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應由配偶與所有直系血親二親等內 之親屬平均分配之
(D)因他人拋棄繼承,致成為應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他人為拋棄繼承時,最長 2 個 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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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4), B(152), C(105), D(53), E(0) #2098363

詳解 (共 4 筆)

#3805279
B.1174條II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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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0632
第 1176 條 III 配偶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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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5941
(B)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
(共 44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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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1872

第 1176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C)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A)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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