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人民因執行災害應變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P 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Q 年者,不得為之。試問 P 與 Q 分別為何?
(A)P=1、Q=4  
(B)P =2、Q=4
(C)P =1、Q=5  
(D)P=2、Q=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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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 B(288), C(716), D(9328), E(2) #1330000

詳解 (共 7 筆)

#1653940

依災防法第33條,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起,兩年內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內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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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3592

災害防救法

33 [人民請求損失補償範圍方法期間]

#1 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緊急避難措施)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災害應變強制

   措施)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災害應變措施對物資業者強制行為)處分

   強制措施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

   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3 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

   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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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7979

口訣:二五仔忘記申請補償: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起,2 年內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5 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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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4344

113年更新

法條為災防法34條(人民請求損失補償之範圍、方法及期間)
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損失發生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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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1182
災害防救法 第三十三條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
(共 1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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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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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7704

《災害防救法》

關於人民因執行災害應變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請求補償的時限,

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 「第一項損失補償,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該執行機關請求之。」
  • 「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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