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緊急救護辦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進行下列何項調查?
(A)地勢及交通狀況
(B)天然災害潛勢區域
(C)老舊建物所在區位
(D)人口年齡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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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23), B(534), C(304), D(798), E(0) #1808838

詳解 (共 4 筆)

#3183858

緊急救護辦法

第 16 條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進行調查: 

 一、地勢及交通狀況。 

 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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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8314
第16條
(共 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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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7944
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3條,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依其轄區人口分佈地理環境交通及醫療設施狀況,劃分救護區,並由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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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緊急救護辦法第16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進行調查:
一、地勢及交通狀況。
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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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題時需注意題目問的是消防主管機關還是消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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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0752

第十六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進行下列調查:

一、地勢及交通狀況

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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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226557
未解鎖
P. 391 緊急救護辦法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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