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下列關於該案件聲請非常救濟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發現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得聲請再審
(B)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得聲請再審
(C)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得聲請再審
(D)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 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應聲請非常上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 B(46), C(79), D(409), E(0) #1491299

詳解 (共 4 筆)

#2760404
再審針對事實上之錯誤,非常上訴針對法條及...
(共 2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2225764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共 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5462659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4
0
#6198003
第 420 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A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B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C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D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不是非常上訴)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第 441 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