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國家賠償法之適用,下列何者錯誤?
(A)遊客不遵守國家公園安全警示致發生損害,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B)公立醫院與病患間之醫療糾紛,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C)政府採購契約爭議為私經濟行政,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D)地政事務所之土地登記註記錯誤致生損害,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統計: A(2723), B(745), C(825), D(1085), E(0) #2396983
詳解 (共 10 筆)
A選項
不確定這樣歸納可不可以,再請大家補充
現行國賠法關於公有公共設施是否賠償可歸為以下:
1. 有關「公共設施」國家賠償: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3 I)
2. 有關「自然公物或其設施」之國家賠償:若已設警告或標示
(1)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3 III)
(2)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3 IV)
本題A選項:題目只講「國家公園」,因此可能含自然公物或裡面的設施,適用§3 III, IV自然公物或其設施。若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仍可能適用國賠
相關題目:106地特 行政法概要
關於我國國家賠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公務員之違法有責行為為要件
(B)國家對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有求償權
(C)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時,國家不得主張已善盡防止損害發生之注意而免責
(D)市政府工務局進行柏油鋪設工程,因未確實設置警告標誌,致市民甲騎機車路過時摔傷。甲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應由市政府與包商共同承擔
答案:D
(B)公立醫院與病患間之醫療糾紛
行政函釋 法律字第 10303511260 號要旨:
國家賠償法第 2、3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國家賠償責任成立分為「違法公權力行使」及「公有公共設施瑕疵」兩大類,要件各有不同。公立醫院與病患間所成立醫療關係,乃政府機關立於私法主體地位所從事私經濟行為,與其立於統治權行政主體所為公權力行使不同,是公立醫院與病患間醫療關係,仍屬一般私法契約關係,故在醫療契約範圍內非屬公權力範疇,自不屬於第 2 條第 2 項適用範圍;至於公辦民營醫院,有無第 3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因委託經營契約內容、方式、範圍等差異,尚難一概而論,宜視個案、具體事實及相關法規審認判斷。
(C) 政府採購契約爭議為私經濟行政,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是屬於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並存的「雙階理論」。區別點在於「契約關係成立與否」,採購契約成立前,屬「公法關係」,採購行為為「公權力行政」;契約成立後即屬「私法關係」,採購行為為「私經濟行政」,發生爭議時,得循採購法調解或其他民事爭議解決機制(如仲裁或民事訴訟)處理爭議。
(D)地政事務所之土地登記註記錯誤致生損害,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按土地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A)
國家公園(已)安全警示→適用國賠→免責or得減免
國家不負賠償責任≠無國賠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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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9 年 - 109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90074
一、甲市政府管理之天然濕地,設有木棧道深入海中供旅客觀察海濱生物及 漫步遊覽,市政府並於棧道入口設立木牌,揭示配合漲落潮之棧道開放 時間,及遊客行走於棧道時不得嬉戲、推擠以避免發生危險之公告。
【題組】
⑴有遊客乙於臨近棧道封閉時間仍沿棧道深入海中,故未能及時返回岸 上,因漲潮受困於海水中而受傷。試問:乙可否請求國家賠償?(15分)
⑵該木棧道係由甲市政府依契約方式委託丙經營管理時,有遊客丁於棧 道上追趕跑跳而滑倒受傷。試問:丁可否請求國家賠償?(10分)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
自然公物: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自然公物內之設施: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
我也錯
但我後來發現A
國家公園應該包含設施
無論圍欄、階梯以及建築等等
會不會是錯在沒說是(適當)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