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未婚之甲女與乙男發生性關係後懷孕並產下丙。丙成年後找到乙,要求乙為認領。乙表示其生活 窮困,若丙願扶養,則乙願認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認領後,如丙確有受扶養必要,乙有扶養能力,乙應扶養丙
(B)認領後,如乙確實無謀生能力但尚非無法維持生活,丙仍應扶養乙
(C)認領後,如乙確有受扶養必要,甲丙應共同扶養乙
(D)認領經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成立,乙所附條件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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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48), C(19), D(15), E(0) #3481932
統計: A(137), B(48), C(19), D(15), E(0) #3481932
詳解 (共 2 筆)
#7332633
- (A) 認領後,乙應扶養丙 ⭕
- 正確原因: 根據 民法第 1065 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一旦認領,乙與丙之間即建立法律上的父子關係。依 民法第 1114 條,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只要丙有受扶養必要(例如身心障礙或尚在就學)且乙有能力,乙依法必須扶養丙。
- (B) 丙仍應扶養乙 ❌
- 錯誤原因: 根據 民法第 1117 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選項提到乙「尚非無法維持生活」,代表乙不符合受扶養的法定要件,此時丙依法不負扶養義務。
- (C) 甲丙應共同扶養乙 ❌
- 錯誤原因: 甲與乙僅曾發生性關係,並無婚姻關係(未婚),法律上甲乙互不負扶養義務。丙雖然是乙的兒子(認領後),但扶養義務僅存在於丙乙之間,甲不需要共同扶養乙。
- (D) 乙所附條件有效 ❌
- 錯誤原因: 認領是非婚生子女與生父建立法律關係的行為,涉及身分權與公序良俗,性質上屬於「身分行為」。身分行為原則上不得附條件或期限,否則會使身分關係陷於不確定。乙要求「丙願扶養才認領」的條件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此外,丙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請求認領之訴」(民法第 1067 條),不需乙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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