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乙為夫妻,有一子丙。甲因營業積欠債權人丁 1,000 萬元債務。甲贈與丙 500 萬元。半年後,甲因故死亡,留有遺產 300 萬元。試問債權人丁對繼承人丙最多得主張多少金額之債權?
(A) 300 萬元
(B) 800 萬元
(C) 900 萬元
(D) 1,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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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464), C(348), D(386), E(0) #1333835
統計: A(169), B(464), C(348), D(386), E(0) #1333835
詳解 (共 10 筆)
#1413096
首先先確認甲的遺產多少: 1. 依1148-1I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反正只要在兩年內受贈,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所以在計算甲的遺產的時候要加進來 ∴甲的遺產為300+500=800萬
2. 依1153I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乙、丙對丁的「連帶清償責任」為800萬,亦即丁可向乙、丙任一人要求清償800萬
3. 依271I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 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 →剩餘200萬的債務(可分債務),則由乙、丙各依應繼份比例負擔100萬元 故依上述,債權人丁對繼承人丙最多得主張:800+100=900萬債權 ----延伸---- 4. 依1144 故乙、丙之應繼額各為400萬
5. 依1148II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乙、丙可為「限定責任之抗辯」,合計總共只給丁800萬。
6. 依1153II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 →若丁向丙要求負連帶清償責任清償債務,丙可以只還4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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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5937
最多得主張
最多得主張
最多得主張
最多得主張
最多得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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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118
可是甲的遺產是300萬,1/2不是該給乙嗎?丙所得遺產應為500萬+150萬才對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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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2522
答案是C耶,為何被改成D,最佳解也是C,不過這也太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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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3737
債權人當然以最有利主張1000萬元
由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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