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若依法律規定,出賣農地予自耕之自然人者,得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甲將所有之農地出賣予自然人乙繼續耕作,主管機關事後發現係丙公司利用乙之名義購買農地,達到甲免繳稅捐之目的,即命甲補繳稅捐。如甲不服循序提起行政爭訟,行政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後,甲聲請釋憲。下列何種憲法解釋之結果, 符合憲法之要求?
(A)相關規定違憲,因對於自耕自然人及法人購買農地得否免稅為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
(B)相關判決違憲,因乙依法購買農地,甲應免稅,該判決侵害人民財產權
(C)相關規定合憲,因其目的係保障農地繼續耕作之合理利用,符合憲法基本國策之精神
(D)相關判決合憲,因丙利用乙之名義購買農地以達到甲免納稅捐之目的,手段已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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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3), B(705), C(3354), D(2354), E(0) #1609344

詳解 (共 10 筆)

#2594047

釋字第 635 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6年11月30日

解釋爭點

非自行耕作者以農民名義購農業用地應補徵土地增值稅之財政部函釋違憲?

合憲。

自耕農&非自耕農有租稅差別對待 ,乃立法者為確保農業之永續發展,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與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所為之租稅優惠措施,符合平等原則。

符合:

法律明確性原則 (憲法與法律有明文)

及憲法第七條(一律平等)

第十九條(納稅義務)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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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是以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爰明定:「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可知此係就自行耕作之農民取得農業用地者,予以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獎勵。此乃立法者為確保農業之永續發展,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與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所為之租稅優惠措施,其租稅優惠之目的甚為明確,亦有助於實現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意旨。立法者就自行耕作之農民取得農業用地,與非自行耕作者取得農業用地間,為租稅之差別對待,具有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並有合理關聯,符合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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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6407

大意是~

丙沒有違法,但是要補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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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4180

財政部八十二年十月七日臺財稅第八二一四九八七九一號函略謂:「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如經查明係第三者利用農民名義購買,應按該宗土地原免徵之土地增值稅額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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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7052
No.635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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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6000

因法院判決是合法的,所以解釋一定是合憲的,所以答案1、2不用看了

(C) 相關規定合憲,因其目的係保障農地繼續耕作之合理利用,符合憲法基本國策之精神
(D) 相關判決合憲,因丙利用乙之名義購買農地以達到甲免納稅捐之目的,手段已違法

大法官是解釋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有無違憲,不是看判決有無違憲
所以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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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7508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5 號解釋,關於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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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8305
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於非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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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3178
釋字635係主管機關依其法定職權就上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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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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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554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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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456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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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93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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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635號 解釋公布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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