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造成人民損害之補償,下列何者錯誤?
(A)該損失補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補償為例外
(B)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C)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 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
(D)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財產遭受特別損失,原則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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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2), B(82), C(72), D(36), E(0) #2790445
統計: A(742), B(82), C(72), D(36), E(0) #2790445
詳解 (共 6 筆)
#5202970
民法→回復原狀為原則(例外可以金錢賠償)
國賠→金錢賠償為原則(例外可以回復原狀)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即時強制之補償→只有[金錢補償]而無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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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6606
行政執行法第41 條 (即時強制而致損失得請求補償)
I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III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IV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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