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被繼承人甲有子乙、續弦之配偶丙與繼女丁及寡母戊。下列關於行為人對甲喪失繼承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故意殺害丁未遂而受刑之宣告
(B)丙有重大虐待戊之情事,被甲發現,而表示丙不得繼承
(C)丙偽造甲之遺囑,將財產遺贈給丁,而被戊揭發
(D)戊脅迫甲立遺囑將財產全數留給乙,而被丙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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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 B(182), C(365), D(71), E(0) #1410029
統計: A(184), B(182), C(365), D(71), E(0) #1410029
詳解 (共 4 筆)
#1494902
(A)被殺的丁,並非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1145第一項第1款(B)非對甲(被繼承人)虐待-------------------§1145第一項第5款
(C)-----------------------------------------§1145第一項第4款(D)戊非本案繼承人(§1138),本無繼承權,當然也不會喪失(非§1145第一項的主體)
ps.小觀念:繼子女,要由繼父母經法定程序收養,成為養子女後,雙方關係才從姻親變為法定血親關係(=>丁要經甲合法收養後,才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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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360
1145
|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 ||
| 第 1146 條 |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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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3910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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