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80 條所稱之法官?
(A)司法院大法官
(B)地方法院庭長
(C)行政法院法官
(D)懲戒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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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2), B(2276), C(175), D(500), E(0) #2781050
統計: A(932), B(2276), C(175), D(500), E(0) #2781050
詳解 (共 6 筆)
#5798793
庭長為行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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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8795
釋字539
-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除揭示司法權獨立之原則外,並有要求國家建立完備之維護審判獨立制度保障之作用。又憲法第八十一條明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旨在藉法官之身分保障,以維護審判獨立。凡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惟不以憲法明定者為限。若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應有權益之人事行政行為,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範圍內,尚非不得以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為合理之措置。
- 依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有關之規定,各級法院所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各該審級法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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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1397
誰來無償貢獻解答啊!
不懂錯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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